国五。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装有点火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室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技术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室温下排放污染物和自由加速烟气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污染控制装置和OBD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认可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使用符合性的检验和确定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燃烧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的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组件安装在轻型车辆上的替代污染控制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型式批准程序。本标准还规定了在尾气后处理系统中使用反应物的车辆的技术要求,以及配备周期性再生系统的车辆的排放测试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车速≥50km/h的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驱动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在制造厂要求下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最大总质量超过但不超过参考质量的M2、N2车辆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认可;可以扩展到M1、M2和N2模型,其基准质量不超过。